(記者 于文博)8月5日,記者從臨潁縣人民法院獲悉,張某某因不當得利糾紛被訴至法院后,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,被法院依法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。
張某某因不當得利糾紛,被侯某某訴至臨潁縣人民法院。法院經過審理,判決張某某在判決書生效后三日內償還侯某某8500元。判決書生效后,張某某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書履行義務。侯某某向臨潁縣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。法院于2024年3月25日依法立案受理。
執行過程中,執行人員發現張某某具有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》第一條第一項規定的情形,依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》第二百六十二條、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,決定將張某某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,并根據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及有關消費的若干規定》第一條的規定,對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被執行人張某某采取限制消費措施。
責編:翟柯 編審:陳向黨 終審:王崢